重大税案!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取得收入未报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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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税稽罚告〔2023〕5号
李某选(纳税人识别号:411381********7913):
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邓州市腰店乡五龙村****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检查,你(单位)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租用仓库办公和储存货物,采购成品或采购半成品、材料、配件等委托他人加工,再向他人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收入,但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分别于2022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税厚街限改〔2022〕001号)、于2022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税厚街限改〔2022〕002号)通知你(单位)限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你(单位)逾期后仍不申报。
你(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未设置账簿,未向我局提供经营期间的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你(单位)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你(单位)相关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明细情况、询问笔录内容、第三方协查结果等情况,核定你(单位) 2014年度每月经营额为405,072.75元、2015年度每月经营额为931,995.88元、2016年度每月经营额为1,349,498.83元、2017年度每月经营额为1,351,062.58元、2018年度每月经营额为1,115,279.75元、2019年度每月经营额为636,374.28元、2020年度每月经营额为470,603.29元。
根据核定经营额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你(单位)2014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少缴增值税2,097,447.3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7,461.6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58,477.10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8,984.58元。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4号)的规定,在2014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东莞市自然人从事商品销售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0.6%,根据核定的经营额和带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你(单位)共少缴个人所得税438,127.1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询问笔录及附件,证明你(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及取得收入的情况;(2)协查函回复结果、第三方取证资料,证明你(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真实性;(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向你(单位)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税厚街限改〔2022〕001号、东税厚街限改〔2022〕002号)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明税务机关通知你(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查询、纳税申报查询、入库情况查询结果截图,证明你(单位)的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情况;(5)金融机构反馈你个人、何*的银行账户司法查询结果,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收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582,079.0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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